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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草案)》的说明
  • 2022-07-0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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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助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补齐乡村振兴短板,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汕尾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建房立法工作,将《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下称《条例》)列入汕尾市2022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农村建房立法的必要性

1、农村建房立法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宅基地管理制度创新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宅基地管理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完善。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也随之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文件,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明确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和用地的具体规范,细化申请与审批流程,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出台《条例》十分必要。

2、农村建房立法是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行为的现实需要。随着土地资源日趋紧张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日益明显,宅基地供给保障不足。启动农村建房立法,有助于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推进宅基地资源有效利用;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我市农村建房管理体系,强化违法建设防控,推进村庄规划精准实施,改善农村建房风貌,促进乡村振兴。

3、农村建房立法是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市农村宅基地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专门、体系的农村建房管理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突出矛盾。如违法乱建、一户多宅、宅基地闲置浪费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我们通过立法从地方政策顶层设计角度来系统研究,统筹解决,《条例》的出台必将为我市推动农村建房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农村建房立法的可行性

《条例》的拟定,首先依据国家和省的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注意与最新的法律规定的衔接,积极吸收《民法典》有关条文内容。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村宅基地、农村自建房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强调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同时,各地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这些政策文件为《条例》的拟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目前,我省正在加快制订出台《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草案)》,该草案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望在近期颁布实施。在《条例》拟定过程中,也注意与省条例衔接并在内容上与之保持一致。此外,还借鉴了浙江、广西、江西以及省内兄弟市等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条例内容。

综上所述,《条例》既参照了国家和省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精神,也遵照了《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草案)》最新规定的内容,又借鉴了兄弟省市的一些立法经验,并根据汕尾市的实际需要作出较全面、具体的规定,使《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行性。

二、拟定草案的过程

(一)起草过程。2022年2月23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列入汕尾市2022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并确定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该立法项目的起草单位。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制定《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编制工作方案》,成立了《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编制工作专班,稳步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条例》起草立足我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现状,通过开展调研、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分析农村住房建设存在的突出矛盾、基层审批建房困难点以及农村村民对于农村建房的合理需求。同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央、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最新文件精神,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以后,通过发布公告、通知、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和各地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其中,2022年3月16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期间,无收到公众意见建议;3月17日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意见;4月7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有关商会与协会等单位参加;4月11日组织开展专家论证会,邀请了华南农业大学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和乡村振兴法治研究中心专家、广东广和(深汕)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市司法局参加论证会;4月15日召开立法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等共24人参加,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对于各地各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送审稿。于4月16日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上报市政府审定。起草期间,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并参与多次座谈、研究和论证。

(二)审查过程。市司法局收到市政府转市司法局审查的批示后,对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查:一是书面发函征求意见。5月16日,市司法局将《条例》送审稿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律师协会、市法学会等50个单位的意见。二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为一个月。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三是征求10名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对于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逐一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意见征集和论证情况,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谨慎处理送审稿存在的风险点,按照实现有限目标,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审查思路,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形成呈报的草案,经市司法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向市政府石磊副市长汇报,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

2022年6月16日,市政府八届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草案,并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制定《条例》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草案)》

(二)参考依据

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2.《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4.《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

6.《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7.《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4号)

8.《关于印发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9号)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八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1-7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村民自治、社会监督等内容规定。

第二章为规划与用地(8-15条),主要包括村庄规划编制、村庄建设、宅基地规划安排、用地保障、选址要求、用地审批、占地面积及建设标准等内容规定。

第三章为申请与审批(16-24条),主要包括审批服务、申请条件、不予批准情形、申请资料、村组审查、镇级审批、核发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备案、公告监督等内容规定。

第四章为农户建房(25-34条),主要包括先批后建、建房设计服务、建房引导、施工备案或者许可、施工安全与服务、施工公示、住房质量与安全、验线、规划核实与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易地建新等内容规定。

第五章为集体建房(35-39条),主要包括建房引导、建设主体、集体建房要求、集体建房程序、集体建房不动产登记等内容规定。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40-45条),主要包括信息化管理、动态联合巡查、用作经营性场所安全管理、工匠培训、施工质量与安全检查、档案管理等内容规定。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46-48条),主要包括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违反规划的处理、法律责任的援引等内容规定。

第八章为附则(49-51条),主要包括用语解释、特殊区域、生效时间等内容规定。

汕尾市司法局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 

  •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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