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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明知他人网络犯罪仍帮助转账 陆河一男子犯帮信罪获刑并处罚金
  • 2023-03-1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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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不断上升,使不少群众遭受巨大财产损失,而这些诈骗的“成功”离不开为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各项助力的“帮信者”。

近日,陆河一男子被陆河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为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简要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彭某经朋友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多次提供转账支付帮助,并向他人提供电话卡。经核算,彭某共帮助转账6笔,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2428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此外,彭某还向他人提供了3张电话卡,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彭某已全额退缴获利赃款共计3000元。

裁判结果

陆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释法说理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量不断上升,使不少群众防不胜防,遭受巨大财产损失,而这离不开“帮信罪”犯罪分子的“助力”。

近年来,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名的罪名,前两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犯有帮信罪的犯罪分子,虽不直接参与电信诈骗等网络信息犯罪,却为相关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增加了网络信息犯罪的“成功率”。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或进行买卖,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朱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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